宣誓無效強闖立法會囚4周 梁頌恆准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發布時間: 2020/09/11 12:48
最後更新: 2020/09/11 19:15
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因宣誓風波而於2016年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後,涉聯同3名助理硬闖進會議廳,5人於2018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梁早前向高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今(11日)向高等法院申請證明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獲批,梁則未有申請保釋候上訴,繼續服刑。
事發於2016年10月立法會議員宣誓時,游蕙禎及梁頌恆分別在宣誓前叫口號,被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拒絕監誓。兩人其後被拒進入會議廳,但同年11月2日立法會召開第4次會議時硬闖會議廳,他們聯同多名議員助理涉嫌衝擊會議室,期間與保安員推撞,6名保安員須送院治理。梁頌恆及游蕙禎等共5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梁被判囚4周。
梁今由代表大律師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代表律師指根據《公安條例》第18(1)條,非法集結罪中原素包括,「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代表律師指被告必須知道有「相當可能性」,惟法庭則裁定是絕對法律責任,即任何人作出相當可能行為而導致破壞社會安寧,故基於絕對法律責任,即使有良好原因亦會被定罪。
代表律師並認為應有完全犯罪意圖,法官指有案例指控方須證明被告須知道原素所指的「相當可能性」,基於有關議題具爭辯理由,故批出有關證明書申請,終院將排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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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